依据工作安排,全国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旅游法》起草组组长石秀诗带队的调查组,主要负责调查知道旅游规划、旅游资源保护问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旅游法》起草组副组长尹中卿带队的调查组,主要负责调查知道旅游行政许可和旅游者权利的司法救济问题;国家旅游局局长、《旅游法》起草组副组长邵琪伟带队的调查组,主要负责调查知道旅游者权利义务、旅游社和导游、旅游合同问题。在以上调查和将于5月召开的《旅游法》起草研讨会的基础上,起草组将于6月对《旅游法草案(第一稿)》进行修改。
3月28日,由邵琪伟带队,旅游法起草领导小组成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陈耕,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一力,与全国人大财经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旅游局、中消协等单位有关职员组成的调查组到国旅总社拓展第一站调查。国旅集团和国旅总社的有关负责人、导游员代表参加了座谈会,并针对旅游者权利义务、旅游社和导游管理、旅游合同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从不一样的角度提出了怎么看,为修改旅游法草案提供参考。
4月19日至21日,以邵琪伟为组长,陈耕、杜一力等为成员的旅游立法调查组到湖北调查。在鄂期间,调查组实地考察了武汉部分旅游企业和武汉导游服务中心,就零负团费、旅游购物、导游管理等热门难题问题与湖北大专院校旅游专家、旅游社负责人、导游进行座谈,并认真听取了省人大、省政府关于湖北旅游立法工作、旅游业进步的专题汇报。邵琪伟指出,旅游立法是旅游行业健康飞速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湖北为此次调查做了很多筹备工作,提供了很多有价值的看法和建议,值得大家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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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旅游法》起草调查:打造角逐有序的统一大市场
(郑言)4月6日至13日,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旅游法》起草组副组长尹中卿带队,《旅游法》起草组成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马之庚和芮清凯、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一力,全国人大财经委、法工委、国家旅游局等单位有关职员组成的调查组赴广西壮族自治区拓展专题调查。其间,调查组重点围绕旅游行政许可、旅游者权利的司法救济问题,先后召集自治区与各主要城市的人大系统、政府系统、司法系统、旅游企业等单位和部门代表进行了专题座谈,并对南宁、百色、防城港、钦州、北海等城市的重点旅游企业、景区景点进行了实地考察。
立法目的是打造统一旅游大市场
针对调查中代表们提出的有关问题,马之庚、芮清凯表示,座谈会上大伙对旅游行政许可和旅游者权利司法救济问题的热烈讨论,给调查组提供了很多看问题的新视角,非常受启发。杜一力指出,《旅游法》是大《旅游法》,不是部门法,是围绕统一旅游大市场这一目的对规则的明确和健全,会涉及民事责任和政府责任,而绝不是围绕某一部门的权力扩大与否展开;旅游行政许可不是本次立法的主要目的,从大伙讨论的状况看,立法的原则是一致的,即更好地保护游客利益,打造统1、角逐、有序的市场;从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角度出发,填补现有法律法规在许可上的空白,譬如对热气球、登山等有肯定危险性的旅游项目与层出不穷的旅游新业态,应该在此次立法中做出有关规定。
尹中卿在总结此次调查工作时表示,广西自治区对本次调查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筹备,很多建议和建议具备非常强的专业性,调查组将把这类建议和建议带回去,作为下一步修改《旅游法草案(第一稿)》的要紧依据。
设立旅游行政许可须符合实质
对于现有法规对旅游社、导游设立的行政许可,参加座谈会的广西人大、司法与旅游部门、旅游企业的代表同意在《旅游法》中予以固定和健全,并提出应当提升旅游社准基础知识槛,打造旅游社职业经理人规范,打造旅游社和其经理人的信用考核和退出机制。而对于是不是需要新设行政许可,有关司法部门的与会人士觉得,现有些旅游行政许可已经可以满足《行政许可法》设立行政许可的目的,没必要再设立新的行政许可。一些与会人士提出,政府对旅游市场的调控重点不在于事先进行行政许可,而在于对市场运行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如此的立法符合中国打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法制进程需要。
对景区和旅游项目建设方面新设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北海人大、政府法制部门及有关部门觉得,日常一些景区由于旅游开发和盲目修建配套设施,生态环境遭到很大破坏,有必要新设行政许可,严把入口关,防止景区的重复开发、不科学开发甚至是违规开发等行为。其中,百色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景区景点可以考虑就开发、经营、环守卫生、安全分别设立许可。百色、北海、钦州等地有关部门的人士提出,可以通过其他方法达成规范管理,譬如,可将已有法律法规关于景区和旅游项目建设的行政许可在《旅游法》中确认,提升其层级;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项目应先向旅游主管部门申报,不然有关部门不给予经营资质;也可考虑将环境影响评估作为已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具备一票否决权。广西区、防城港、北海的部分政府部门则觉得,已有法律法规对景区和旅游项目建设的行政许可已经足够,目前的问题都是法律法规实行中的问题,而不是设立新的行政许可或者变相设立新的行政许可可以解决的。
对交通方面新设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钦州、防城港、百色、桂林政府有关部门觉得有新设行政许可的必要,其中,防城港旅游部门建议对旅游公交实行专门行政许可;百色人民政府建议在交通客运许可的基础上,对旅游车船增加旅游经营许可,并建议借鉴新加坡、台湾等旅游发达区域的做法,全国统一旅游客运汽车的车牌,以便监管;桂林旅游部门提出,一些管理职能的界定不清给管理工作带来不少问题,譬如漓江是是航道还是景区,如不可以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则必然导致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部分企业代表虽对交通方面新设行政许可持保留态度,但同时建议,交通部门对旅游营运车船审批与旅游部门联合进行。
对餐饮方面新设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钦州、防城港政府有关部门觉得确有必要。百色政府提出,可以不新设行政许可,但应将这部分内容纳入旅游行政管理范畴,同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管。部分企业人士觉得可以采取有关审批部门在审批时与旅游部门联合进行的方法解决问题。
对住宿方面新设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钦州、百色的有关单位倡导应当新设。其中,百色人民政府提出,在工商部门的登记注册中,应该有旅游部门的建议作为前置审批条件,明确旅游部门作为宾馆酒店等旅游住宿企业的管理部门,对旅游接待宾馆酒店实行服务水平标准准入制。部分企业人士建议按现有国家标准实行即可,不然可能导致标准不1、重叠审批的问题。
对购物方面新设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钦州、防城港政府有关部门、部分企业的人士倡导应新设行政许可,他们觉得,这是治理现有旅游购物市场乱象的有效方法。
对游乐项目方面新设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多数人士觉得,游乐项目方面有不少法律法规空白,应该通过立法填补。他们用生动的案例说明,旅游业飞速发展,新业态层出不穷,新项目,尤其是关乎游客生命安全的项目,如漂流、热气球、沙滩车、12座以下游船等有肯定危险性的旅游项目的安全需要法律法规保证。因此,应当新设相应的行政许可。也有部分企业人士担忧,新设行政许可可能导致审批重叠的状况。
应看重旅游者权利的司法救济
在广西期间,全国人大《旅游法》调查组同时对旅游者权利的司法救济进行了深入调查。
关于将原告住所地纳入旅游纠纷法定管辖地范围问题,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和参会单位同意这种做法,觉得有益于降低旅游者维权本钱、提升维权效率,更好地体现国内民事诉讼管辖规范便捷群众和保护弱者的立法精神。钦州旅游局还特别提出在具体规范设计时应当考虑的原因:预防区域物价水平差异和户籍性质差异导致理赔标准不同;应在立法中强调案件办理过程中跨地区的互动协作。广西区人大有关工作部门、桂林、钦州、防城港法制等部门对此提出不认可见。他们觉得旅游活动属民事活动,在诉讼管辖上不拥有特殊性,已经适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旅游者的住所地未必在旅游合同签订地或旅游合同履行地,不然可能出现很多旅游者在住所地诉讼、旅游社异地应诉的状况,旅游社应诉本钱太高,对旅游社不公平,如涉及外国人在国内旅游产生纠纷,还可能出现法律适用的矛盾;高诉讼本钱可能导致被告怠于应诉和出庭,证据得不到质证而不能采信,反而不利于保护受损方利益。
关于解决旅游纠纷引入小额诉讼规范问题,广西区人大有关专业委员会、法院和百色、钦州、防城港等市的法院、部分政府有关部门,与部分企业建议在《旅游法》中设立旅游纠纷小额诉讼的规范。他们觉得,旅游诉讼标的较小的特征,从旅游者角度来看,有益于其降低维权本钱,提升维权效率。其中,部分与会人士提出,规范设计上具体数额的确定可由各地依据经济进步状况做出不同规定;程序上应突出迅速、便捷,以不同于一般诉讼程序和浅易诉讼程序。广西区、防城港部分人大、政府部门则觉得引入这一规范可行性不高,缘由是可能与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冲突。他们建议,应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一并考虑解决旅游纠纷的问题。
背景:
此次调查之所以选择广西,是由于广西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前沿和大湄公河次地区旅游合作的东北门户,具备好的区位优势和丰富的旅游资源。
2009年,《国务院关于加快进步旅游业的建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进步的若干建议》下发以来,广西旅游产业进步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同时,广西作为一个沿海、沿边和西部省区,其进步旅游业面临的形势、任务和问题,在全国具备肯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值得深入剖析和研究。